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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管理办法
来源:http://www.fwzcgs.com/        作者:福旺编辑        发布时间:2016-11-11        次浏览

第一章  商标管理总则                     

第一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  商标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正确运用品牌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信誉价值,争创驰名商标,利用驰名商标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条 商标管理的策略  建立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确保商标国际国内注册的及时性;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确保商标所指定的商品质量与创新;确保商品服务信誉;确保合理的广告投入;确保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及其价值的不断提升。  


第二章  商标管理职能  

第三条 公司办公室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2、 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评估、使用许可的审核;

 3、 负责对印制前的商标标识物品的样板进行审核; 

4、 指导或参与公司解决商标被侵权及纠纷案的工作; 

5、 负责商标的档案管理、信息处理; 

6、 提供商标专业知识咨询服务及指导; 

7、 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联络; 

8、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职责 

1、 负责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2、 履行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3、 有权对商标专用权的特许使用、有偿许可使用提出建议; 

4、 物流管理控制中心对公司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负责; 

5、  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负有具体实施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将各管理部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对本办法第四条的履行情况纳入工作考评。 


第三章  商标在行政运作中的管理  

第六条 产品开发部门在新产品开发初期,必须同时考虑新产品商标的使用,并应根据国家商标局对商标的审核周期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商标注册。 

第七条 商标的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检索——申请——初审公告——核准 

1、  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所属企业向办公室书面提出拟用商标名称、图案的申请报告。

2、  检索  申请单位按照商标检索要求,填写商标名称检索表格,办公室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商标局进行名称检索,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  

3、  注册申请与核准注册  申请单位应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商标注册的文字、图形、组合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十一份图样(图样应在10*10—5*5范围内)。在接到申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公室完成对申报文件进行初步核对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办公室在接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受理通知书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商标注册申请单位。  

第八条 办公室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需要,按国际商标注册的规则办理境外商标注册。  

第九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他人抢注,各商标设计部门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十条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发布初审公告之日止,为公司设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期。  

第十一条 所属企业需自行注册商标的,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商标核准注册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的补正、修正、异议、复审、争议、变更、续展、 

1、  补正、修正  

对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商标注册申请,国家商标局将向公司发出《审查意见书》,办公室在接到意见书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给予补正、修正。  

2、  异议  

异议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公司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公司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类别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不满三个月的,应及时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书》;

二是他人对我公司申请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要求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签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拟就答辩意见并送交办公室,办公室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递交国家商标局。  

3、  复审  

办公室在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而发给的《驳回通知书》或者因异议而发给的《异议裁定书》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商标注册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如不服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办公室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或《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其他有关商标复审程序均依上一款规定执行。 

4、  争议  

公司注册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因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且一方注册商标注册不到一年,办公室应按争议程序处理商标争议案件。  

5、  注册不当商标的处理  

公司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不当的,由办公室组织辖内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意见,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对他人认为公司商标注册不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  

6、  再复审  

公司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驳回复审、争议、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等所作出的终局决定或裁定,在一年内依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再复审。 

7、  变更  

公司如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其它注册事项的,应由办公室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8、  续展  

对需要续展的商标,在有效期满前的六个月内,由办公室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本条所列各项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交办。 

第十三条 商标的信息处理  

办公室应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定期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申请商标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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