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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常见问题指南
来源:http://www.fwzcgs.com/        作者:福旺编辑        发布时间:2016-05-04        次浏览

  我收到了补正通知书,该怎么补正?还需要再缴纳费用吗?补正通知书中已列出要求补正的事项,补正通知书背面有详细的“关于商品/服务项目补正的说明”,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要求和说明进行填写,并寄回商标局。回复补正不需要缴纳费用。


  商标图样补正时,需要贴图样吗?

  是否需要粘贴图样,应当根据补正事项判断。如果补正的事项要求报送商标图样,应当在补正通知书背面指定位置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补正要求报送图样中文字书写方法出处的复印件,该如何补正?

  要求报送图样中文字书写方法出处复印件的,应当报送该文字在各类字典、字帖等正规出版物的所在页的复印件,复印件上文字的写法应与商标图样中文字的写法一致。

  如果该文字是申请人自行设计、无出处的,应当注明。


  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该怎么补正?

  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申请人应尽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现有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如不使用现有名称,则应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

  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例如不应使用“不属于别类的”“属于本类的”“上述商品的”等词语,也应避免使用“……,即……”的表达方式。不应泛泛申报“×××的附件”“×××的配件”,而应申报具体的商品名称。

  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例如“假日野营服务”跨类,其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属于第41类,“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属于第43类。


  申请时,我已经报送了商品说明书,为何还下发补正?

  商品说明书有助于商标局判断商品的类别和类似群,但并不是说只要报送了商品说明书,该商品名称就可以被接受。如“家用电器”,虽然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商品称谓,但它包括的范围过大,涉及商品分类表中多个类别的商品,在申请商标注册时是不允许使用的。此外,对于一些多功能产品,可以归入其功能所属的相应类别,至于申报在哪个类别,则是由申请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申请人可以申报在一个或多个类别中。申请商标注册时,商品名称应具体、准确、规范,符合分类原则;要避免使用含糊不清、不具体、外延过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名称。


  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可行业中就是这样叫的,我该怎么补正?

  商品名称力求具体、准确、规范,以便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如电脑行业中常用“笔记本”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正常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16类,在第9类应当申报“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式计算机”。再如“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括发电机和电动机。按照目前的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7类;而“电动机”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于第12类,后者属于第7类。因此,申请人在申报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


  分类补正说商品名称不规范,我是按以前已核准的名称填写的,为何还补正?

  商品分类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尼斯分类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尼斯分类进行修订。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时的尼斯分类版本进行申报。


  今年实行了新版分类表,我是去年申请的,分类补正时可以申报新版分类中的项目吗?

  在新版分类表实行以前申请商标注册的,所申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分类原则和标准适用旧版分类表。

  例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5文本中,“昆虫针”属于第16类。尼斯分类第十版2016文本第26类新增商品“昆虫针”。相应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16文本第26类新增“昆虫针”,第16类删除“昆虫针”。申请人在2015年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在2016年收到补正通知书,若申请人想申报商品“昆虫针”,应仍按2015文本在第16类申报,不能按2016文本在第26类申报。


  我是在一份申请书上同时申报了3个类别,现在仅有一个类别的项目需要补正。如果补正不合格,对另外两个类别有影响吗?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商标局是针对该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因此该件商标注册申请的另外两个类别也不能保留申请日期。


  我是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领取的补正通知书,补正起始时间该如何计算?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申请人在注册大厅退信窗口领取补正通知书时,若商标局尚未刊登送达公告,或虽已刊登送达公告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未满30日的,申请人领取退信时视为送达当事人;若商标局已经刊登送达公告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满30日,则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拿到受理通知书后是否就可以使用商标了?

  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我的受理通知书丢失,请问能否重新补发?

  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所申请商标已获准注册,没有补发流程。如果申请人确有特殊情况,应来函说明原因,商标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予以补发。


  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申请文件缺少申请书、商标图样、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

   ·申请书以纸质方式提出,未打字或印刷的。

   ·未按要求使用正确申请书式的,擅自修改申请书格式的。

   ·申请书上未填写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的。

   ·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代理机构或翻译公司公章的。

   ·因未按照要求填写申请书导致无法确定申请人名称、地址的。

   ·申请书上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不一致的。

   ·商标图样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声明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像进行注册申请,未附送肖像人授权书的。

   ·声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

   ·声明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未提交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声明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未同时提交填写有共同申请人名称并由其盖章或签字的附页的;或提交附页但未声明是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

   ·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未提交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文件的。

   ·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我想查询一个商标能否注册,请问该怎么查询?(即事先查询)

  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进行商标近似查询。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也已经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布。


  我想查询一个商标的注册情况,请问该怎么查询?(即事后查询)

  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您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进行商标状态查询,或是商标综合查询。


  什么是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流程和时间是怎样的?

  申请人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直接办理有经办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且申请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人申请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时,若该商标注册申请尚未受理,商标局将在该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受理后,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若该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不予受理,则商标局不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中国商标网上显示的商标信息不正确,怎么办?

  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进入“错误信息反馈”界面。申请人可以在此向商标局反馈有关错误信息。


  分类调整后需要重新注册吗?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申请人应当根据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商品(服务)项目与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商品(服务)是否一致,来判断是否需要重新注册。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我拿到了注册证,现在生产的商品与注册证上的有些不同,会受保护吗?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我现在使用的商标与注册证不完全一样,需要重新注册吗?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代理报送商标申请件的要求

  参见“中国商标网>商标代理>业务指南>报送商标申请件的注意事项”。


  商标代理机构递交了网上申请后,还需交纸质文件吗?

  提交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申请人无须提交纸质文件,但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按要求向商标局提交纸质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有时拿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周期较长,为什么?

  2014年5月1日后,商标局依照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调整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流程,将扫描、录入、划分图形要素、划分商标分卡、划分商品服务分类、财务对款等形式审查工作调整到发放受理通知书之前。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补正的,应按照要求进行补正,并经财务对款成功后,方可发放受理通知书。因此,受理通知书的发放时间会长于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前的发放时间,希望广大商标申请人予以理解。


  我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可我已经交费了,怎么办?

  缴纳规费是商标受理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因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而不予受理的,尚未收取受理商标注册费。如果申请人是委托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并将费用交给代理机构的,请与代理机构联系。如果申请人是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并现场交费的,申请人可凭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件、缴费凭据原件、身份证明文件到商标局办理退费。


  我已经递交了注册申请,可在中国商标网上查询不到,为什么?

  这可能存在多种情形。例如申请人申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不规范、需要进行补正,或是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但商标局并未收到代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

  如果存在需要补正的情形,在申请人按要求进行补正并予以受理后,申请件信息将在中国商标网上公开。

  如果申请人需要查询商标局是否收到该申请文件,建议申请人来函查询,来函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申报类别、商标、递交日期、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编号等详细信息。


  如何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商品/服务一栏应当填写具体的商品/服务名称(如《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编码为6位数字的项目名称),不能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编码为4位数字的)。


  什么是尼斯分类?什么是《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是根据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尼斯协定的每个成员国有义务在商标注册中使用尼斯分类,并须在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官方文件和出版物中标明注册商标所及的商品或服务所在的国际分类的类别号。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我要申报“×××”商品,该申报在哪类?(即如何确定申报类别)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为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申请人可以依据各类的类别标题和注释确定申报类别。

  经审查,申请人申报类别不正确或项目名称不规范的,商标局将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关于商品的分类原则都有哪些?在哪里可以查到?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查阅。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如果某一商品按照分类表(类别顺序分类表、注释和字母顺序分类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个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个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关于服务的分类原则都有哪些?在哪里可以查到?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查阅。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如果某一服务按照分类表(类别顺序分类表、注释和字母顺序分类表)无法加以分类,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分类表中的项目之间有什么关系吗?比如第20类项目中,既有“家具”又有“金属家具”,我该如何选择?

  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虽然同一类别的各项目之间在概念上可能存在包含或者交叉的关系,但尼斯分类并不对项目概念进行界定。各类别项目表中所列的商品服务名称是为了表明不同商品服务的所属类别,以方便申请人在申报商标注册时进行分类参考。以第20类的项目“家具”“金属家具”为例,由于在尼斯分类中有些商品是按照材质分类的,例如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6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属于第19类,但家具并不是按照材质分类的,各种材质的家具均属于第20类。为了表明金属制的家具也属于第20类,因此第20类项目中,除了“家具”,还有“金属家具”。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申报的项目名称。


  我要申报的商品项目区分表上没有,怎么办?(即如何确定商品名称)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沿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的体系,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原则上指出了归入该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各类的【注释】为确定商品和服务项目的类别提供了思路。对于没有列在分类表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申请人可以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每一类别的标题和【注释】,先确定申报类别;应按照分类原则,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名称进行填写,要避免使用含混不清、过于宽泛且不足以划分其类别或类似群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一方面要注意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本身表述清晰、准确,符合一般公众的语言习惯和文字使用规则;另一方面要注意足以与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分,不应产生混淆和误认。

  例一:电脑行业中常用“笔记本”指代“笔记本电脑”,但这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正常情况下“笔记本”是指纸质文具,属于第16类,在第9类应当申报“笔记本电脑”或“笔记本式计算机”。

  例二:“电机”。电机是指产生和应用电能的机器,包括发电机和电动机。按照目前的分类原则,“发电机”属于第7类;而“电动机”分为“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和“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前者属于第12类,后者属于第7类。因此,“电机”“电动机”均属不规范的商品名称。

  例三:“熟制品”。大多数的熟制品均属于第29类,但分别属于不同的类似群,如熟制猪肉属于2901类似群、熟制鱼属于2902类似群、熟制水果属于2904类似群、熟制蔬菜属于2905类似群等等。因此“熟制品”属不规范的商品名称。

  申请人在申报时应使用具体、准确、规范的商品名称。商标局会对申请人申报的商品名称进行审查,不规范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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